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木皮專業委員會負責起草,上海福人林產品批發市場、東華環球國際木材市場、杭州豪鼎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山東凱源木業有限公司、浙江茂友股份有限公司、東莞中城木業有限公司、上海天旗木業有限公司、云南騰沖固東劉氏木業加工廠、-----等參加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裝飾薄木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裝飾薄木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要求、檢驗和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家具和木門表面裝飾用薄木。
本標準不適用于地板表面裝飾用薄木。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款,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款。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的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828.1-2003 技術抽樣檢驗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質量限(AQL)檢索的逐批檢驗抽樣計劃(ISO 2859-1:1999,IDT)
GB/T 18580-2001 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釋放限量
GB/T 13010-2006 刨切單板
LY/T 1654-2006 重組裝飾單板
GB/T 17657-1999 人造板及飾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試驗方法
GB/T 18259-2000 人造板及其表面裝飾術語
3 術語和定義
3.1 裝飾薄木(Decorative Wood Veneer)
木材經一定的處理或加工后再經精密刨切或旋切制成,是一種具有珍貴樹種特色的木質片狀薄型飾面或貼面材料。俗稱“木皮”。
3.2 天然裝飾薄木(Natural Decorative Veneer)
由天然珍貴樹種的木方直接刨切制得的薄木。
3.3 集成裝飾薄木(Integrated Decorative Veneer)
將具有一定花紋要求的木材先加工成規格幾何體,然后按薄木要求的紋理圖案膠結成集成木方后,再經刨切成整張拼花薄木。
3.4 人造裝飾薄木(Artificial Decorative Veneer)
由一般樹種的木材單板仿照珍貴樹種的色調染色后,經層壓和模壓后制成木方,再經刨切而成。也稱“科技薄木”。
3.5 普通裝飾薄木(General Decorative Veneer)
厚度為0.5~0.8mm的薄木。
3.6 微裝飾薄木(Thin Decorative Veneer)
厚度為0.2~0.5mm的薄木。
3.7 色差(Color Variation)
顏色與預先設計或樣板的顏色有差異,或整體顏色不均勻。
3.8 色痕或色斑(Color Streaks Or Spots)
在薄木加工過程中造成的表面局部變色或在運輸、貯存過程中發生的局部霉變。
4 分類
4.1 按厚度分
(1)普通裝飾薄木
(2)微裝飾薄木
4.2 按制造方法分
(1)旋切裝飾薄木;
(2)半圓旋切裝飾薄木;
(3)刨切裝飾薄木。
4.3 按花紋分
(1)徑切紋裝飾薄木;
(2)弦切紋裝飾薄木;
(3)波狀紋裝飾薄木;
(4)鳥眼紋裝飾薄木;
(5)樹瘤紋裝飾薄木;
(6)虎皮紋裝飾薄木
4.4 按結構形式分
(1)天然裝飾薄木;
(2)集成裝飾薄木;
(3)人造裝飾薄木。
4.5 按樹種分
(1)闊葉材裝飾薄木;
(2)針葉材裝飾薄木。
5 要求
5.1 裝飾薄木用材樹種
制造裝飾薄木宜選用木射線粗大或密集、早晚材比較明顯,能在徑切面或弦切面形成美麗木紋的樹種。木材要易于進行切削、膠合和涂飾等加工,闊葉材的導管直徑不宜太大,否則制成的薄木容易破碎,膠粘時易于透膠。
天然裝飾薄木常用樹種:水曲柳、楸木、黃波羅、樺木、酸棗、花梨木、槁木、梭羅、麻櫟、櫸木、椿木、樟木、龍楠、梓木、柚木、櫸木、桃花芯木、花梨木、紅木、伊迪南、酸枝木、栓木、白芫、沙比利、楓木、白橡等。
人造裝飾薄木常用樹種:樹種要求較低,具備以下條件的樹種均可作為人造薄木的樹種:
(1)紋理通直,質地均勻,易于切削,膠合性能好;
(2)顏色較淺,易于染色和涂飾;
(3)生長迅速,來源廣泛,價格低廉。
生長迅速的楊木、樺木、松木、柏木等均可作為人造薄木樹種。
5.2 裝飾薄木的尺寸及其偏差
5.2.1基本尺寸及其偏差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裝飾薄木的基本尺寸及其允許偏差 單位為毫米
名稱 |
基本尺寸 |
允許偏差 |
厚度 |
0.2~0.5
0.5~0.8 |
±0.03
±0.04 |
寬度 |
自60起 |
+4
0 |
長度 |
自400起 |
±10 |
注:除部分國外進口的特殊裝飾薄木外,厚度一般應大于0.2mm,寬度和長度尺寸可經供需雙方商定。 |
5.2.2 齊邊裝飾薄木每千毫米板長上的兩端邊寬度之差小于等于1.0mm。
5.3外觀質量
5.3.1天然裝飾薄木外觀質量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天然裝飾薄木外觀質量要求
檢驗項目 |
各等級允許缺陷 |
A |
B |
C |
色痕或色斑 |
少許 |
少許 |
有 |
色差 |
不易分辯 |
不明顯 |
少許 |
小型活節和針節允許總個數 |
每平方米2個 |
每平方米4個 |
每平方米6個 |
單個活節最大尺寸 |
6.4mm |
9.5mm |
12.7mm |
針節平均允許個數 |
無 |
每3平方米4個
3.2mm
6.4mm |
每平方米3個
3.2mm
6.4mm |
黑色部分最大尺寸 |
總尺寸 |
死節及修補的死節允許量 |
無 |
無 |
每3平方米4個
9.5mm
3.2mm
每3平方米4個
|
死節最大允許尺寸 |
修補的節疤最大允許尺寸 |
修補節芭平均允許數量 |
礦物線 |
無 |
少許 |
少許 |
蟲道 |
少許 |
少許 |
有 |
夾皮 |
無 |
無 |
少于3.2mm×25.4mm |
腐朽 |
無 |
無 |
無 |
毛刺溝痕、刀痕、劃痕 |
無 |
無 |
不明顯 |
粗糙切割面或斷紋 |
無 |
無 |
少許 |
發絲裂紋 |
0.8mm×76mm 2個
僅僅限于端頭 |
1.6mm×152mm,2個 |
3.2mm×203mm,4個 |
邊、角缺損 |
尺寸公差范圍內不允許 |
注1:以上等級規格屬一般簡介,不同樹種的薄木,規格上會略有差別,詳情需買賣雙方協議。
注2:表面色差根據買賣雙方確認,需要仲裁時使用測色儀檢測,“不易分辯”為總色差小于1.5;“不明顯”為總色差1.5~3.0,“明顯”為總色差3.0~6.0。
注3:未填補的蟲洞、死節、開放裂紋、開放式夾皮、撕裂或初腐在以上等級中不允許存在。 |
|
|
|
|
|
本表在3中未定義的術語符合GB/T 18259-2000的規定。
5.3.2 集成裝飾薄木的外觀質量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集成裝飾薄木的外觀質量要求 單位為毫米
檢驗項目 |
各等級允許缺陷 |
A |
B |
C |
材色不均 |
無 |
無 |
不明顯 |
拼口處有無明顯色差 |
無 |
不明顯 |
不明顯 |
對拼 |
是 |
是 |
買賣雙方商議 |
順拼 |
買賣雙方商議 |
買賣雙方商議 |
買賣雙方商議 |
雜拼 |
不允許 |
不允許 |
買賣雙方商議 |
每片最小寬度 |
127mm或買賣雙方注明 |
102mm或買賣雙方注明 |
76mm或買賣雙方注明 |
拼縫線 |
不易分辯 |
不明顯 |
明顯 |
注:其他外觀檢驗項目同表2的規定。 |
|
|
|
|
|
5.3.3 人造薄木的外觀質量應符合表4的規定。
表4 人造薄木外觀質量要求 單位為毫米
檢驗項目 |
各等級允許缺陷 |
A |
B |
C |
花紋偏差 |
不易分辯 |
不明顯 |
允許 |
色痕、色斑 |
無 |
少許 |
允許 |
色差 |
不易分辯 |
不明顯 |
允許 |
孔洞 |
無 |
無 |
少許 |
閉口裂縫 |
每平米累計長度≤500mm |
每平米累計長度≤800mm |
每平米累計長度≤1500mm |
毛刺溝痕 |
無 |
無 |
不明顯 |
刀痕 |
無 |
不明顯 |
少許 |
發絲裂紋 |
0.8mm×76mm 2個
僅僅限于端頭 |
1.6mm×152mm
2個 |
3.2mm×203mm
4個 |
|
5.4 含水率
出廠時含水率為10%~12%,濕貼用薄木含水率不限。
5.5 甲醛釋放量
裝飾薄木甲醛釋放量應小于等于1.5mg/L。
5.6 耐光色牢度
耐光色牢度主要檢驗裝飾薄木染色的牢度。若需方有耐光色牢度要求時,建議按照LY/T 1654-2006附錄A中表A.2色牢度等級評定表,由供需雙方商定等級要求。
5.7 薄木膠層耐水性
集成裝飾薄木和人造裝飾薄木面上每一條膠縫脫開長度均不超過5mm。
6試驗方法
6.1 尺寸測量
6.1.1 厚度
在板四邊中點,距板邊10mm~20mm處測量,注意避開木材特殊結構部分,測量精確至0.01mm。
6.1.2 寬度和長度
按GB/T 13010-2006中6.2.2的規定進行。
6.1.3 齊邊薄木每千毫米板長上的兩端寬度之差
按GB/T 13010-2006中6.2.3的規定進行。
6.2 理化性能檢驗
6.2.1 試件制作、試件尺寸和數量的規定
6.2.1.1試件制作
試樣在樣本中的分布按GB/T 13010-2006中圖1所示。樣本先按圖1分布制取試樣3塊,再按GB/T 13010-2006中圖2所示在每塊試樣上制取含水率和甲醛釋放限量試驗的試件。若樣本寬度不足時,可以在同一批幾塊樣本上分別制取試樣1、試樣2、試樣3。采用同一批幾塊樣本相同方向拼接在一起。截取試樣和試件時,應避開影響測試準確性的材質缺陷和加工缺陷,并保持試件表面的清潔。在規定的取試件處遇有缺陷時,可適當移動試件的制取位置。
6.2.1.2 每張樣本上制作試件的尺寸、數量及編號
每張樣本上制作試件的尺寸、數量及編號應符合表5的規定。含水率試件每塊試樣上取2個,甲醛釋放量試件數在試樣上按3、3、4個制取。
表5 試件的尺寸、數量及編號
檢驗項目 |
試件尺寸(長×寬) |
試件數量 |
試件編號 |
含水率 |
100×100 |
6 |
① |
甲醛釋放量 |
150×50 |
10 |
② |
膠層耐水性 |
75×75 |
6 |
③ |
注:試件邊角應垂直,長寬尺寸允許偏差為±0.5mm。 |
6.2.2 含水率測定
按GB/T 17657-1999中4.3的規定進行。
6.2.3 甲醛釋放量測定
按GB/T 18580-2001中6.2的規定進行。
6.2.4 耐光色牢度測定
有協議要求時,建議按LY/T 1654-2006中附錄A規定的方法進行。
6.2.5 膠層耐水性測定
6.2.5.1 儀器和量具
a)恒溫水浴鍋,溫度可調范圍為20℃~100℃,水溫波動<1℃;
b)恒溫干燥箱;
c)鋼板尺,精度為0.5mm。
6.2.5.2 試驗方法
將按6.2.1.1制作的試件放入60±3℃溫水中浸泡3h,然后放在60±3℃烘箱中干燥3 h。浸漬時應將試件全部浸沒在熱水之中。
6.2.5.3 試驗結果計算和表示
仔細觀察每條膠縫,用鋼板尺分別測量試件每條膠縫脫開的長度,精確至0.5mm。
7 檢驗規則和結果判定
7.1 檢驗分類
產品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1.1 出廠檢驗項目
a)外觀質量檢驗;
b)規格尺寸檢驗;
c)含水率和甲醛釋放量的檢驗。
7.1.2 型式檢驗項目
型式檢驗包括本標準規定的全部檢驗項目及經供需雙方協議確定的檢驗項目。型式檢驗包括出廠檢驗的全部項目外,還應進行膠層耐水性、裝飾薄木與基材膠合強度及當用方有要求時的保色性的測定。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當原輔材料及生產工藝發生較大變動時;
b) 停產3個月以上恢復生產時;
c) 正常生產時,每年型式檢驗不少于兩次;
d) 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e) 新產品投入生產時。
7.2 抽樣方案
7.2.1 外觀質量檢驗
采用GB/T 2828.1-2003中正常檢驗二次抽樣方案,使用一般檢驗水平Ⅱ,接受質量限AQL=4.0,見表6。
表6 外觀質量抽樣方案 單位為張
批量范圍 |
抽樣次數 |
樣本量 |
累計樣本量 |
接收數Ac |
拒收數Re |
151~280 |
第一次 |
20 |
20 |
1 |
3 |
第二次 |
20 |
40 |
4 |
5 |
281~500 |
第一次 |
32 |
32 |
2 |
5 |
第二次 |
32 |
64 |
6 |
7 |
501~1200 |
第一次 |
50 |
50 |
3 |
6 |
第二次 |
50 |
100 |
9 |
10 |
1201~3200 |
第一次 |
80 |
80 |
5 |
9 |
第二次 |
80 |
160 |
12 |
13 |
3201~10000 |
第一次 |
125 |
125 |
7 |
11 |
第二次 |
125 |
250 |
18 |
19 |
10001~35000 |
第一次 |
200 |
200 |
11 |
16 |
第二次 |
200 |
400 |
26 |
27 |
7.2.2 規格尺寸檢驗
采用GB/T 2828.1-2003中正常檢驗二次抽樣方案,使用特殊檢驗水平S-4,接收質量限AQL=6.5,見表7。
表7 尺寸、含水率及甲醛釋放量抽樣方案
批量范圍 |
抽樣次數 |
樣本量 |
累計樣本量 |
接收數Ac |
拒收數Re |
151~280 |
第一次 |
8 |
8 |
0 |
3 |
第二次 |
8 |
16 |
3 |
4 |
281~500 |
第一次 |
8 |
8 |
0 |
3 |
第二次 |
8 |
16 |
3 |
4 |
501~1200 |
第一次 |
13 |
13 |
1 |
3 |
第二次 |
13 |
26 |
4 |
5 |
1201~3200 |
第一次 |
20 |
20 |
2 |
5 |
第二次 |
20 |
40 |
6 |
7 |
3201~10000 |
第一次 |
20 |
20 |
2 |
5 |
第二次 |
20 |
40 |
6 |
7 |
10001~35000 |
第一次 |
32 |
32 |
3 |
6 |
第二次 |
32 |
64 |
9 |
10 |
7.2.3 理化性能檢驗
理化性能檢驗的抽樣方案見表8。樣本從成批產品任意部位抽取。初檢抽樣的檢驗項目中有一項指標不合格時,可在該批中抽樣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檢一次,并按復檢抽樣數量抽取樣本。每張薄木復檢項目均合格方可判為合格;若初檢有2張或2張以上不合格,則判為不合格,不再復檢。
表8 理化性能檢驗抽樣方案 單位為張
批量范圍 |
初檢抽樣數量 |
復檢抽樣數量 |
≤1000 |
1 |
2 |
1001~5000 |
2 |
4 |
>5000 |
3 |
6 |
7.3 檢驗結果判斷
外觀質量、規格尺寸、理化性能各項檢驗結果均符合本標準規定的要求時判為合格,否則判為不合格。
7.4 檢驗報告
檢驗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受檢批量、樣本數、抽樣地點及日期;
2)檢驗產品的類別、等級、檢驗所依據的標準、檢驗類別等;
3)檢驗結果;
4)檢驗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異常情況。
8 包裝、標志、運輸和貯運
8.1 包裝
8.1.1 由同一木方生成的薄木按等級、規格、順序分別打成捆,包扎時要把每片薄木理平整,避免磕碰、劃傷和污損。
8.1.2 薄木捆按樹種、等級、厚度包裝成大包,包裝時應根據貯存和運輸條件及薄木含水率的高低,采取相應的防潮、防霉及防腐措施。大包的上部和下部用帶楞的夾板(鋸材或人造板等硬質包裝材料)夾住,然后用鋼帶或塑料帶打包,包裝要牢固,避免破損。
8.1.3 短距離汽車運輸時可采用簡易包裝,長距離運輸時建議采用木箱包裝。
8.2 標志
8.2.1 每捆薄木應標有:樹種名稱、木方編號、規格、種類、等級和數量等內容,標志必須清晰。
8.2.2 每個大包上應標有:生產廠名稱和地址、商標、樹種名稱、等級、厚度、數量、薄木種類、產品標準號、批號、生產日期及合格標志等內容。
8.2.3 大包上應有運輸和防潮標記。
8.3 運輸和貯存
在運輸和貯存過程中應平整堆放,要用清潔、干燥、帶蓬的運輸工具運輸,防止各種破損和污染,運輸和貯存中不得受潮、雨淋和暴曬。
貯存時應按類別、規格、等級分別堆放,每堆應有相應的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