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防腐行業準入條件
(征求意見稿)
一、總則
(一)為引導木材防腐行業健康發展,優化產業結構,保護生態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制訂本準入條件。
(二)本準入條件所稱木材防腐包括木材防腐劑和防腐木材。
二、建設條件和產業布局
(一)新建和改擴建木材防腐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地方產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林業規劃等。
(二)在城市規劃區邊界外2公里以內,學校、居民區和其它嚴防污染的企業周邊1公里以內,以及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等需要保護的區域內,嚴禁新建和擴建木材防腐項目。
上述區域內已經投產的木材防腐項目,達不到本準入條件的,應限期整改或通過“搬遷、轉產”等方式退出。
(三)新建木材防腐劑生產項目應進入化工園區或化工產業集聚區。除生產自主開發的高效低毒環保型木材防腐劑新品種外,原則上不再新增木材防腐劑生產企業。鼓勵現有木材防腐劑生產企業開展聯合重組,支持具有比較優勢和自主核心技術的木材防腐劑生產企業發展。
(四)鼓勵新建防腐木材加工項目進入原木產地、口岸、木材流通集散地或消費地周邊具有化學污染物治理條件的產業集聚區。
三、規模、工藝及裝備
(一)新建和改擴建木材防腐劑生產項目生產能力不低于2000噸/年;新建防腐木材加工項目生產能力不低于10000立方米/年。
(二)防腐木材加工項目應采用加壓法生產工藝,遵守GB 22280《防腐木材生產規范》。
(三)生產車間應進行防滲漏、防腐蝕處理。配套建設擋水墻和集液池。集液池容積應不低于料液貯罐總容積的2倍。
(四)配套建設集水池。無遮蓋區域以及從處理后木材楞場流出的雨水應進入集水池,符合排放標準的可直接排放;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應進入污水池,經治理達標后再排放。
(五)配備原材料、生產過程檢測以及產品質量檢驗的儀器設備。
四、環境保護和資源綜合利用
(一)沾染防腐劑的包裝物、廢料廢渣不得隨意丟棄,應當按規定收集、貯存和處置。
(二)加壓罐排出的含有木材防腐劑的液體應當回收,循環利用或集中處置。外排廢液要符合GB 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或項目所在地環境標準要求。
(三)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四)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建立完善的環境管理體系,制定可行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五、產品質量
(一)木材防腐劑質量應符合GB/T 27654《木材防腐劑》等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二)防腐木材質量應符合GB/T 22102《防腐木材》、GB/T 27051《防腐木材使用分類及要求》等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三)從事防腐木材生產的人員應根據《木材防腐師國家職業標準(試行)》,取得職業從業資格。
(四)防腐木材應按照LY/T 1925《防腐木材產品標識》建立產品標識,并建立可追溯的產品出廠臺賬制度。
(五)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
六、安全、職業衛生和社會責任
(一)新建和改擴建木材防腐項目的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現有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制度,完善符合規定的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二)不使用來源不合法的規格木生產防腐木材。
(三)生產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木材防腐劑企業應取得相應的安全許可。
(四)不偷漏稅款,不拖欠職工工資,按規定足額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五)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七、監督與管理
(一)防腐木材項目應符合本準入條件。新建和改擴建項目的投資、土地供應、環評審批、安全監管等管理應當依據本準入條件,獲得相關批復或有效認可后方可開工建設。對不符合本準入條件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項目建設相關手續、不新增授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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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投產前,由工業主管部門牽頭,按管理權限,組織相關部門按照本準入條件及相關規定進行監督檢查。經檢查,不符合本準入條件的,應責令整改,不得投入試生產。
地方各級相關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轄區內木材防腐企業執行本準入條件的情況。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本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接受社會監督并實行動態管理。公告管理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有關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配合做好行業準入條件的宣傳、執行和監督工作。政府采購優先選擇符合本準入條件的企業生產的產品(http://www.wood168.com)。
八、附則
(一)本準入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類型的木材防腐生產企業。
(二)本準入條件涉及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產業政策若進行修訂,按修訂后的執行。
(三)本準入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和組織修訂。
(四)本準入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