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促進企業良性競爭,提高企業品牌的社會認知度,調整產業結構、提升木門行業整體實力、規范木門行業投資行為和生產經營秩序,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木門窗專業委員會根據商務部要求開展企業等級評定活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木門企業(含外商獨資、合資)均可自愿向協會申請評定。
第三條 木門企業等級評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貿易行業標準《木門企業等級劃分規范》(SB/T 10844-2012)進行。評定內容主要包括木門企業的產品質量、經營狀況、資產、設備設施、管理及服務、人員素質、信息化水平等方面。企業劃分為五個等級,分別是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特級為最高等級,依次降低。
第四條 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木門窗專業委員會常年受理木門企業等級評定工作。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五條 協會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負責木門企業等級評定的組織與實施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負責企業信息網絡的建立、管理和服務;
(二)負責企業申報資料的受理、分類、建檔;
(三)審核確定擬進行現場評審企業名單;
(四)組織專家前往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現場評審;
(五)根據現場評審結果,負責審批工作;
(六)負責評定結果公布。
第六條 木門企業等級評定按照“自檢—申報—審核—現場審核—審批—公告”的程序進行。已評定等級的企業申報等級晉升,同樣適用于此評定程序。
第三章 申報
第七條 企業申報程序:
(一)申報企業應首先對照《木門企業等級劃分規范》行業標準中的具體指標進行自檢,根據自檢結果申報相應等級。
(二)申報企業填寫《木門企業等級評定申請表》。此表可向秘書處索取,或從“中國木門網”下載。
(三)申報企業應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2、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企業前兩年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
3、企業所擁有的《房地產權證》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場地租賃合同(復印件);
4、企業原材料合格證明、產品合格證明及其檢測報告;
5、企業必要設備(生產、管理、檢測)設施清單及證明;
6、企業組織機構和職工情況表(包含所任職務、職稱、學歷及勞動合同等);
7、企業各項管理制度文件,包括生產、財務、統計、技術、產品質量和售后服務等;
8、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復印件);
9、安全、消防、衛生管理文件和設施清單,以及檢查記錄;
10、環境保護管理文件和設施清單,以及環境檢測記錄;
11、企業采取信息化管理方式簡介;
12、省級以上或全國行業綜合性證書(復印件);
13、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14、所有資料真實性的自我聲明。所有資料的復印件均需加蓋企業公章。
(四)對參評企業所提供的材料,評審方有保守機密的責任。
第四章 審核
第八條 企業等級評定程序:
(一)受理申請。秘書處負責受理企業申請,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做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并告知企業。
(二)組織專家現場審核:
1、聽取企業情況介紹;
2、生產經營現場檢查和質疑;
3、進行現場評價和確認;
4、提交申請企業的等級評定初步意見;
5、填寫《木門企業等級評定審核表》。
第九條 秘書處根據企業申報資料和專家提交的意見,做出評定,提交協會會長審批。并將評定結果在中國木門網上公示,公示時間為15天。
第十條 經過審定后,達到申報等級的參評企業給予等級評定的批復,并授予相應的等級評定證明;未達到申報等級的不予批復。
第五章 公告
第十一條 秘書處負責制定特級至四級5個等級木門企業等級評定標志和證書。
第十二條 木門企業等級評定確定后,由秘書處統一在媒體上發布公告,并發放由秘書處統一制作的木門企業等級評定標志。
企業評定等級公告分批進行。
第六章 復審
第十三條 對已評定等級的木門企業實行復核制度。
對經公告核準評定等級的木門企業每兩年進行一次復核。復核程序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程序執行。
凡經復核未達到公告核準等級的企業,秘書處將根據具體情況對企業發出未達標準、降低等級和取消等級的通知,對降低等級和取消等級的企業進行公示。
被降低或取消等級的企業,重新申請等級評定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程序執行。未達標準的企業,須在規定期限內通過整改達到公告核準的等級標準,仍不達標準者按降低等級或取消等級規定處理。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四條 對經公告核準評定等級的木門企業實行社會監督。
秘書處負責處理木門企業等級評定投訴。
凡服務水平達不到相應等級或發生重大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企業,秘書處將組織專家進行復核,如不符合條件,將降低或取消等級,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木門企業等級評定工作,按照工作成本收取必要的申報、審核和公告費用。
第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木門窗專業委員會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