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木結構建筑示范工程認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作為綠色建筑的重要結構形式--木結構建筑在中國的健康發展,提高木結構建筑的房屋質量和使用年限而實施本項目。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綠色木結構建筑”是指對申請進行評定的項目,依據《木結構設計規范》和《木結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等國內有關木結構建筑規范和標準,和《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并按照本辦法確定的程序和要求,認證其達到較高施工質量和使用年限的工作,對于達標的項目將頒發證書和標志。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已通過國家規劃審批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總建筑面積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項目。
第四條 “綠色木結構建筑”的申請遵循自愿原則,輔導和評價工作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中國現代木結構建筑技術產業聯盟負責指導和管理“綠色木結構建筑”輔導和評價工作,制定管理辦法,監督實施,公示、審定、公布通過的項目。
第六條 對審定的項目由木結構聯盟公布,并頒發證書和標志。
第七條 木結構聯盟秘書處負責“綠色木結構建筑”的具體組織實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木結構聯盟的監督與管理。
第八條 木結構聯盟委托專業機構的專家負責對申請的項目組織評審,建立并管理評審工作檔案,受理查詢事務。
第三章 申請條件及程序
第九條 “綠色木結構建筑”的申請應由業主單位、房地產開發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物業管理單位等相關單位參與申請。
第十條 申請單位應當提供真實、完整的申報材料,填寫“綠色木結構建筑”申報書,提供工程立項批件、申報項目的全套圖紙,工程用材料、產品、設備的合格證書、檢測報告等材料。
第十一條 “綠色木結構建筑”申請在通過申請材料的形式審查后,由組成的專家委員會對其進行輔導和評價。
第十二條 對沒有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將不予進行輔導和評價,并向申請單位說明情況,退還申請資料。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綠色木結構建筑”標志持有單位應規范使用證書和標志,并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標識進行虛假宣傳,不得轉讓、偽造或冒用標識。
第十五條 證書或標志的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要求,暫停使用標識,轉讓標識或違反有關規定、損害標識信譽的撤銷標識,被撤銷標識的建筑物和有關單位,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評價標識申請。
第十六條 標識持有單位有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情況之一時,知情單位或個人可向木結構聯盟舉報。
第十七條 取得認證的工程如發現質量問題的,木結構聯盟要組織專家進行鑒定,經鑒定確實不符合認證評選條件的,有權做出取消該項目認證的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現代木結構建筑技術產業聯盟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