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人造板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人造板工業企業生產過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監測和監控要求, 對重點區域規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人造板工業企業排放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新建企業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 現有企業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其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 不再執行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8978-1996) 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中的相關規定。
本標準是人造板工業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 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 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要求嚴于本標準或地方標準時,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執行。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沈陽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南京林業大學。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 20□□年□□月□□日批準。
本標準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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