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室內裝飾行業管理,規范行業行為,維護行業共同利益,保障消
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遵照國辦通[1992]31號和國辦發[1993]58號文
件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室內裝飾活動,是指對人們活動的所有成型空間的再加工再
創造,是一個包括室內空間及相關環境的裝飾設計、施工、室內用品配套生產、組套
供應的集技術、藝術、勞務和工程服務于一體的系統工程。前款所稱的人們活動的所
有成型空間,是指房屋、車船、飛機等所有建筑物、成型體的內部空間。
第三條 室內裝飾工程應當做到安全、適用、經濟,努力為用戶創造一個優美、舒
適的工作環境和生活環境。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一切從事室內裝飾活動的建設單位,設計、施工企業,個體
經營者以及室內裝飾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單位、監理單位。軍事設施及特殊工程的室
內裝飾設計與施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略)
第六條 (略)
第七條 凡從事室內裝飾活動的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都必須按原輕工業部和國家
技術監督局聯合發布的《全國室內裝飾設計單位、施工企業管理規定》的要求,申請
辦理資質等級證書,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在資質等級許
可的范圍內承接室內裝飾工程,從事室內裝飾經營。無資質等級證書和營業執照的企
業,不得承接室內裝飾工程和從事室內裝飾經營活動。取得室內裝飾資質等級證書的
單位和企業,必須按期接受發證部門的資質復查和年檢,逾期不接受資質復查和年檢
的,資質書將被公布失效。
第八條 在室內裝飾活動中應實行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用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承攬
工程。凡投資總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室內裝飾工程,不論其是否納入國家
基建或技改投資計劃,必須采取和主體建筑物分開,公開招標的方式發包。
第九條 室內裝飾工程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承接室內裝飾工程,應按《中華人民共
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原輕工業部、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物價局聯合發布的《全國室
內裝飾工程預算定額》、《全國室內裝飾設計取費辦法》等規定,使用工商行政管理
部門統一監制的俁同文本,簽訂合同,嚴格履行。
第十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承包室內裝飾工程的設計單位和施工
企業,必須接受當地有關部門的管理。應憑企業所在地室內裝飾主管部門發放的資質
等級證書及外出施工證明和工商執照,到當地室內裝飾行業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
部門、質量和安全監督部門進行驗證、登記、核批,領取室內裝飾工程設計、施工許
可證,方可承接室內裝飾工程。
第十一條 境外室內裝飾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來承接工程,必須到當地室內裝飾主
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和安全監督部門驗證,依據國家和當地的管理法規
進行登記、核批,禽取室內裝飾工程設計、施工許可證,方可承接工程。
第十二條 室內裝飾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在國外承包室內裝飾業務,必須精選骨干
人員,嚴格質量、安全要求,發揚中國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和藝術風格,維護中國室內
裝飾行業的信譽。
第十三條 對家庭室內裝飾,應組織正規隊伍,建立相應組織,完善管理辦法。凡
進入居民住戶進行室內裝飾設計與施工的人員,必須有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的有關證
明,經過室內裝飾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上崗培訓與資格認定。
第十四條 室內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必須認真執行原輕工業部和國家技術監督局聯
合發布的《室內裝飾工藝規程和質量驗收辦法》及中國輕工總會發布的《中華人民共
和國行業標準(QB1838-93)室內裝飾工程質量規范》。
第十五條 對室內裝飾工程質量實行從開工到竣工的全過程,由室內裝飾工程質檢
機構監督檢驗評定證書制。凡投資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工程,未取得當地室內
裝飾主管部門授權的室內裝飾工程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印發的合格證書,不能交付使
用。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室內裝飾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監督
檢查。
第十七條 為確保室內裝飾工程質量,必須建立嚴格的室內裝飾設計管理制度。施
工中需改變設計圖紙的,必須嚴格審批設計變更手續。第十八條 室內裝飾設計、施工
和材料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防火規定。完成室內裝飾施工圖紙設計后,建
設單位必須報經公安消防部門進行消防安全審核。室內裝飾施工現場必須建立嚴格的
防火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室內裝飾設計、施工必須保證房屋結構安全。對原有建筑物誓詞入主體
結構、設備或明顯加大荷載的室內裝飾工程,建設單位必須按有關部門的規定報批。
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施工。已鑒定為危險的房屋,不得進行室內裝飾施工。
第二十條 室內裝飾施工現場必須符合環境保護要求。應當采取措施控制粉塵、放
心棄物及噪聲,不得防礙人們的正常生活,確保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條 室內裝飾工程實行限期保修制度。在不少于一年的保修期內,由施工
單位負責維修,維修費用由責任方承擔。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質量問題,維修費
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室內裝飾
行業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由
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室內裝飾設計、施工資質證書和許可證而進行室內裝飾設計、施工的;
二、未經批準超越資質許可范圍營業的;
三、出賣、轉讓、出借、涂改、復制、偽造資質證書的;
四、采取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的;
五、應公開招標發包而未按規定進行招標的;
六、將設計、施工發包給超出資質等級范圍企業的;
七、未經公安消防部門審核進行室內裝飾施工的;
八、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在室內裝飾施工中拆改房屋主體結構、設備或明顯加大荷
載的;
九、大已鑒定為危險的房屋內進行室內裝飾施工的;
十、在室內裝飾施工中違反環境保護有關規定的;
十一、拒絕室內裝飾質量檢驗機構的監督和檢查的;
十二、未經室內裝飾工程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驗收或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的。
第二十三條 各級室內裝飾行業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廉潔自律,秉公辦事,熱
情服務,接受監督。凡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群眾不滿的,不得在行業管理部門工
作。
第二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室內裝飾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
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和具體實施辦法,報中國輕工總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國輕工總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過去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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