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杉原條(含水杉、柳杉)的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材積計量和儲存保管等。
本標準適用于生產、收購和銷售的只經打枝剝皮的杉木(含水杉、柳杉)原條。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為現行標準。
GB/T 155-1995 原木缺陷
GB/T 4815-1984 杉原條材積表
3 要求
3.1 尺寸及尺寸進級
3.1.1 梢徑:6∽12cm(6 cm系實足尺寸)。
3.1.2 檢尺長:自5m以上。
3.1.3 檢尺徑:自8 cm以上。
3.1.4 尺寸進級:檢尺長以1 m進級。檢尺徑以2 cm進級。
3.2 尺寸分級
3.2.1 小徑:8∽12 cm。
3.2.2 中徑:14∽18 cm。
3.2.3 大徑:20 cm以上。
3.3 分等(見表1。)
表1
分等
缺陷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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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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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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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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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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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材長范圍內不許有 |
在全材長范圍內允許2個 |
邊材腐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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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檢尺長范圍內不許有 |
在檢尺長范圍內腐朽厚度不得超過檢尺徑的15% |
心材腐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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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材長范圍內不許有 |
在全材長范圍心腐面積不得超過檢尺徑斷面面積的16% |
蟲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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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檢尺長范圍內不許有 |
在檢尺長范圍內不限 |
彎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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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拱高不得超過該彎曲水平長的3% |
最大拱高不得超過該彎曲水平長的6% |
外夾皮、外傷、偏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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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不得超過檢尺徑的15% |
深度不得超過檢尺徑的40% |
注:本表未列缺陷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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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檢驗方法
4.1 檢量工具
4.1.1 檢量長度用的尺桿、皮尺和檢量直徑用的卡尺、篾尺(Л尺)一律用米制標準刻度。
其中桿、皮尺以厘米(cm)表示;卡尺、篾尺(Л尺)以毫米(mm)表示。
4.1.2 卡尺:根據增進單位的需要,其刻度樣式見圖1。
4.1.3 篾尺(Л尺):用篾尺圍量直徑的,應將直徑換算成圓周長,并根據增進單位的需要
進行刻度,以直徑表示。即
直徑=圓周長/3.1416 ………………………………(1)
或直徑=0.0183X圓周長 ………………………………(2)
4.1.4 卡尺和篾尺由各省(區)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當地習慣自行制作,或統一規定在同一
個生產單位購置。但一經采用某種用尺后,在供需交接上應按同一種用尺進行檢量。
4.2 號印標志
4.2.1 產品的號印標志,原則上以鋼印為準,但根據各地不同情況,也可用色筆、毛刷和勾字的方法,標志在大頭斷面或離大頭斷面50
cm的材身上。
4.2.2 各種標志的順序是:等級、長級、徑級。
4.2.3 等級號印代表符號見表2。
表2 等級號印代表符號
4.2.4 徑級號印代表符號見表3。
表3 徑級號印代表符號
徑
級(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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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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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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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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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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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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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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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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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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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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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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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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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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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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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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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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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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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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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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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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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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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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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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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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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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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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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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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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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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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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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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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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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5 長級可用色筆、毛刷或勾字方法,以阿拉伯數字標志,寫明檢尺長度。
4.2.6 為了便于交接和分清檢驗工作中的責任,應加蓋檢驗小組小號印。號印用阿拉伯數
字標志,由各省(區)林業主管部門統一編號和制作。
4.3 尺寸檢量
4.3.1 長度檢量:從大頭斧口(或鋸口)量至梢端短徑足6cm處止,以1m進位,不足
1m的由梢端舍去,經舍去后的長度為檢尺長。
大頭打水眼,材長應從大頭水眼內側量起;梢頭打水眼,材長應量至梢頭水眼內側處為止。
4.3.2 直徑檢量:直徑在離大頭斧口(或鋸口)2.5m處檢量。以2 cm進級,不足2 cm時,凡足1 cm的進位,不足1
cm的舍去。
4.3.2.1 檢量直徑處遇有節子、樹瘤等不正常現象時,應向梢端方向移至正常部位檢量;如直徑檢量部位遇有夾皮、偏枯、外傷和節子脫落而形成凹陷部分時,應將直徑恢復其原形檢量。
4.3.2.2 如用卡尺檢量直徑時,其長短徑均量至厘米,以其長、短徑的平均數經進舍后為檢尺徑。
4.3.3 劈裂材的尺寸檢量
4.3.3.1 大頭劈裂已脫落的,其端頭斷面厚度(指進舍后尺寸)相當于檢尺徑的不計,小于檢尺徑的,材長應扣除到相當于檢尺徑處的長度量起,重新確定檢尺長,原檢尺徑不變。
4.3.3.2 大頭劈裂未脫落的,其中最大一塊端頭斷面(指進舍后尺寸)相當于檢尺徑的不計;小于檢尺徑的,材長應扣除劈裂全長的二分之一后量起,重新確定檢尺長,原檢尺徑不變。
4.3.3.3 大頭劈裂長度自2.5m以上的,其檢尺徑仍在離大頭2.5m處檢量,已脫落的,以其長、短徑的平均數,經進舍后為檢尺徑,原檢尺長不變;未脫落的,仍以原直徑(扣除裂隙后的直徑)經進舍后為檢尺徑,材長應扣除劈裂全長二分之一后量起,重新確定檢尺長。
4.3.3.4 尾梢劈裂,不論是否脫落,其材長均量至所余最大一塊厚度(實足尺寸)不小于6cm處為止。
4.4 等級評定
根據GB/T155有關規定,對杉原條的等級評定作出具體規定。
4.4.1 各種缺陷指標的限度,按3.3的規定執行。
4.4.2 評定等級時,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缺陷的,應以降等最低的一種缺陷為準。
4.4.3 檢量各種缺陷的尺寸單位規定為:外夾皮長度、彎曲內曲水平長度、彎曲拱高、外
傷及偏枯深度,均量到厘米,不足1cm的舍去;其他缺陷均量至毫米,不足1mm的舍去。
4.4.4 檢尺長范圍外的缺陷除漏節和心腐外,其他缺陷不計。
4.4.5 漏節的檢量
漏節不論其尺寸大小,均查定全材范圍內的個數。
4.4.6 邊材腐朽(簡稱邊腐)的檢量
斷面上的邊腐(包括不正形的),以通過腐朽部位徑向量得的最大厚度(深度)與檢尺徑相比,以百分率計;材身上的邊腐,以弧長最寬處量得的邊腐厚度(深度)與檢尺徑相比,以百分率計。
邊腐弧長未超過該斷面圓周長的一半者,則以邊腐厚度(深度)的二分之一與檢尺徑相比,以百分率計。
4.4.6.1 表現在端頭斷面或材身上同一橫斷面上的多塊邊腐,其多塊弧長應相加計算。
4.4.6.2 表現在材身上的多塊邊腐,以弧長最大一塊的最寬處量得的邊腐厚度(深度)為準。
4.4.6.3 材身、斷面均有邊腐(含貫通到斷面的),應以降等最低的一處為準。斷面上邊腐與
心材腐朽相連的,按邊腐評等;斷面邊材部位的腐朽未露于材身外表的,按心材腐朽評等。
4.4.6.4 檢量材身邊腐厚度(深度),以尺桿順材長方向貼平材身表面徑向量取。
4.4.7 心材腐朽(簡稱心腐)的檢量
表現在同一斷面上的各種形狀(含環狀、空心等)的心腐,均合并相加,調整成相當于腐朽的實際圓形面積,與檢尺徑斷面面積相比,以百分率計。根部鐵眼和梢部中空均按心腐計算。
已脫落劈裂材的劈裂面上的腐朽,如貫通到材身表面的,按邊腐計算;未貫通到材身表面的,按心腐計算。檢量時應與材長方向成垂直檢量其腐朽最大寬度作為心腐直徑,并視為圓面積與檢尺徑斷面面積相比;如腐朽露于斷面的,應以斷面心腐作為評等依據,調整成圓形面積與檢尺徑斷面面積相比。
4.4.8 蟲眼的檢量
蟲眼應在檢尺長范圍內查定個數。蟲眼直徑小于3mm,深度小于10 mm的不計。
蟲眼直徑以量得的最小孔徑為準;深度以貼平材身表面垂直量得的深度為準。
查定蟲眼個數時,跨在檢尺長交界線上的蟲眼和斷面上的蟲眼均不計算。
4.4.9 彎曲的檢量
檢量彎曲時,應從大頭斧口(或鋸口)拉一直線至小頭檢尺長終點,其直線貼樹干兩個落線點間的距離為內曲水平長,與該水平長成垂直量取彎曲拱高,與該內曲水平長相比,以百分率計。如有幾個彎曲,評等時應以最大彎曲拱高為準;遇有兩處彎曲拱高相等,應以降等最低的一處為準。
量內曲水平長時,遇有節子、樹瘤或凸包、外傷等不正常現象時,應取正常部位檢量。
4.4.10 外夾皮的檢量
4.4.10.1 外夾皮長度不超過10cm,同時深度不超過3cm的不計;超過上述尺寸的,則以徑
向量得的深度與檢尺徑相比,以百分率計。
4.4.10.2 外夾皮處有木質腐朽的,按邊腐計算,如腐朽進入樹干內部的,按邊腐和漏節降等
最低的一種計算。
4.4.11 外傷的檢量
未腐朽的偏枯,其長度不超過10cm不計;超過10cm的,以其徑向深度與檢尺徑相比,以百分率計。已腐朽的偏枯,按邊腐計算。
檢量偏枯深度或邊腐厚度(深度)時,應將尺桿橫貼材身表面徑向量取。
4.4.12 外傷的檢量
刀斧砍傷、鋸傷、燒傷、震傷和其他機械損傷(打枝傷和刨鉤眼不計)均為外傷。外傷檢量是與材長方向成垂直量得的徑向深度與檢尺徑相比,以百分率計。
4.4.13 樹瘤的檢量
材身樹瘤表面完好的,不作缺陷計算。如樹瘤呈空洞,未腐朽的按外傷計算;已腐朽的按邊腐和漏節降等最低一種計算。
4.4.14 啄木鳥眼的檢量
未腐朽的按外傷計算;已腐朽的按邊腐和漏節降等最低一種計算。
4.4.15 白蟻蛀蝕的檢量
深度不足10的不計,自10以上的按邊腐計算。斷面上的不計。白蟻蛀蝕的深度,應徑向檢量。
4.4.16 大頭抽的檢量
抽心面積不超過檢尺徑斷面面積16%的不計,超過16%的評為二等材。
5 歸楞、儲存保管和交接
5.1 歸楞、儲存保管;各木材經營單位對已收購的杉原條應加強保管,分大、中、小三級和等內、等外分別儲存,并建立楞場登記卡。
5.2 銷售交接;凡實行木材送貨制的單位,木材售后交接中的有關事項,應按全國統一送貨辦法的規定執行;用材單位派人到現場自行提貨的,其交接事項由供需雙方協商處理。
6 材積計量
杉原條的材積計量按GB4815查定或按其確定的公式計算。
附加說明:
本標準是GB/T5039-1984《杉原條》和GB/T4816-1984《杉原條檢驗》兩項標準的修訂本。
本標準把上述兩項標準合并為一個標準,保持原標準的主要技術要素,并增刪了一些內容:標準結構進行了調整;取消了量彎曲時從蔸扣除1m長后再量彎曲水平長和拱高的規定。
本標準從生效之日起,同時代替GB/T4816-1984和GB/T5039-1984。
本標準由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木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湖南省林業廳。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鄺立吉、李重九、祝俊新、唐小翔、伍有謨、王紹安、李選成。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999-01-25批準 1999-08-01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