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小徑原木的樹種、用途、尺寸、缺陷及檢驗方法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木材生產、流通領域。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為現行標準。
GB/T 144-1995 原木檢驗
GB/T 155-1995 原木缺陷
GB/T 4814-1984 原木材積表
3 要求
3.1 樹種
所有針、闊葉樹種。
3.2 用途
農業、輕工業、手工業木制品及民需其他用料。
3.3 尺寸、進級及公差
3.3.1 檢尺長:2∽6m,按0.2 m進級,長級公差允許+6/-2cm。
3.3.2 檢尺徑:東北、內蒙古地區6∽16cm;其他地區4∽12cm;直徑自12cm以上按2cm進級,不足12 cm按1
cm進級,不足1 cm舍去。
4 缺陷限度
表1 缺陷限度
缺陷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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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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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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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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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材長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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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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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材腐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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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度不得超過檢尺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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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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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材腐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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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不得超過檢尺徑斷面面積 |
小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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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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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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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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蟲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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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材長1m范圍內個數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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彎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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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拱高不得超過彎曲內曲水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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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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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表內未列缺陷不計;
2 用于造紙的小徑原木,除彎曲、蟲眼不予限制外,其他缺陷按本表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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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檢驗方法及材積計量
5.1 尺寸檢驗與材質評定按GB/T144有關規定執行。
5.2 材積計量按GB4814規定執行,見附表A(提示的附錄)。
附加說明:
本次《小徑原木》標準的修訂,主要對照現行木材標準的有關規定,在適用范圍、檢尺徑進級和材質要求加嚴等方面加以修訂,其主要內容:
――適用范圍擴大為全國木材生產、流通領域;
――直徑12cm以下的小徑級原木,檢尺徑按1cm進級,自12cm以上仍按2cm進級,避免與現行其他原木標準檢尺徑進級之間的差別;
――檢尺徑東北、內蒙古仍按原規定6∽16cm,其他地區改為4∽12 cm;
――缺陷允許限度,對心材腐朽加嚴為小頭不許有,大頭心材腐朽從原規定的心材腐朽面積不得超過檢尺徑斷面面積的9%,加嚴為4%。
本標準自生效之日起,同時代替GB/T11716-1989。
本標準由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木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福建省木材檢驗技術協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林大家、林在知、陳新華、邱勝春。
本標準委托中國木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999-01-25批準 1999-08-01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