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原木批量檢查的抽樣及判定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原木生產、流通過程。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為現行標準。
GB/T 2828-1987 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批的檢查)
GB/T 10111-1988 利用隨機數骰子進行隨機抽樣的方法。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鋸材單位產品 sawn timber unit product
為實施抽樣檢查的需要而劃分的鋸材產品的基本單位。
3.2 鋸材檢查批 sawn timber inspection batch
為實施抽樣檢查而匯集起來的鋸材單位產品,簡稱鋸材批。
3.3 鋸材批量(N) sawn timber batch
鋸材批中包含的鋸材總件(塊)數。
3.4 鋸材樣本大小(n) sawn timber in large and small
從鋸材批中抽取的樣本件(塊)數。
3.5 合格質量水平(AQL) qualified qualitative level
在抽樣檢查中,認為可以接受的連續提交檢查批的過程平均上限值。
3.6 合格判定數(Ac) qualified judging numbers
作出批合格判定樣本中所允許的最大不合格品數。
3.7 不合格判定數(Re) unqualified judging numbers
作出批不合格判定樣本中所不允許的最小不合格品數。
3.8 檢查水平(IL) inspection level
提交檢查批的批量與樣本大小之間的等級對應關系。
4 檢查項目
鋸材批量檢查的項目包括:樹種、尺寸(檢尺長、檢尺寬、檢尺厚)和材質(缺陷限度)三項。
5 檢查規則
5.1 鋸材批的形成、批量及提出、識別的方式
5.1.1 鋸材批的形成
鋸材單位產品經簡單匯集形成鋸材批。鋸材批可與生產批、倉儲批、運輸批相同。
5.1.2 鋸材批的批量
鋸材批按件(塊)計。一個鋸材批為91∽150000件(塊)。超過150000件(塊)時,可形成兩個以上的鋸材批。鋸材批內的鋸材只有檢驗標志清晰才能形成鋸材批。
5.1.3 鋸材批的批量
屬于國家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對生產單位實施監督檢查的,由質量監督檢驗部門確定;屬于流通過程中交接驗收檢查的,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5.2 鋸材樣本的抽取
采用簡單隨機抽樣或分層隨機抽樣的方法抽取。
簡單隨機抽樣采用隨機數表或GB/T10111進行樣本的抽取。
分段隨機抽樣把鋸材單位產品劃分成若干個垛(M),先從M垛中抽取m(m<M)垛,然后從m垛中再抽取n個鋸材單位產品組成樣本。
5.3 鋸材批量檢查的抽樣方案
采用正常檢查二次抽樣方案。檢查水平采用一般檢查水平合格質量水平Ⅱ,普通鋸材為4.0,專用鋸材及優質(特等)鋸材為2.5;檢查的嚴格度為正常檢查。其抽樣方案見表1。
表1
正常檢查二次抽樣方案(AQL-2.5)
原木批量件
|
樣本
|
樣本
大小件
|
累計樣本
大小件
|
合格質量水平(AQL)
|
2.5
|
4.0
|
合格判定數Ac件
|
不合格判定數Re件
|
合格判定數Ac件
|
不合格判定數Re件
|
91∽150
|
第一
|
13
|
13
|
0
|
2
|
0
|
3
|
第二
|
13
|
26
|
1
|
2
|
3
|
4
|
151∽280
|
第一
|
20
|
20
|
0
|
3
|
1
|
3
|
第二
|
20
|
40
|
3
|
4
|
4
|
5
|
281∽500
|
第一
|
32
|
32
|
1
|
3
|
2
|
5
|
第二
|
32
|
64
|
4
|
5
|
6
|
7
|
501∽1200
|
第一
|
50
|
50
|
2
|
5
|
3
|
6
|
第二
|
50
|
100
|
6
|
7
|
9
|
10
|
1201∽3200
|
第一
|
80
|
80
|
3
|
6
|
5
|
9
|
第二
|
80
|
160
|
9
|
10
|
12
|
13
|
3201∽10000
|
第一
|
150
|
150
|
5
|
9
|
7
|
11
|
第二
|
150
|
250
|
12
|
13
|
18
|
19
|
10001∽35000
|
第一
|
200
|
200
|
7
|
11
|
11
|
16
|
第二
|
200
|
400
|
18
|
19
|
26
|
27
|
35001∽150000
|
第一
|
315
|
315
|
11
|
16
|
11
|
16
|
第二
|
315
|
315
|
26
|
27
|
26
|
27
|
5.4鋸材批量檢查與判定
5.4. 1根據鋸材產品標準的技術要求或訂貨合同中對鋸材單位產品規定的檢驗項目,逐個對
樣本中鋸材單位產品的質量特性(樹種、尺寸、材質)進行檢查,如其中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該件鋸材單位產品為不合格品,并累計樣品中的不合格品數(d)。
5.4.2 鋸材第一樣本的檢查與判定
若在鋸材第一樣本中發現的不合格品數小于或等于表1所對應的第一合格判定數,則判該批鋸材質量合格;若在鋸材第一樣本中發現的不合格品數大于或等于表1所對應的第一不合格判定數,則判該批鋸材質量不合格;若在鋸材第一樣本中發現的不合格數,大于第一合格判定數,同時又小于第一不合格判定數,則抽鋸材第二樣本檢查。
5.4.3 鋸材第二樣本的檢查與判定
若在鋸材第一樣本和鋸材第二樣本中發現不合格數總和小于或等于表1所對應的第二合格判定數,則判該批鋸材質量合格;若在鋸材第一樣本和鋸材第二樣本中發現不合格品數總和大于或等于表所對應的第二合格判定數,則判該批鋸材質量不合格。
6 檢查后的處置
抽樣檢查判合格的鋸材批,應整批接收。如抽樣檢查判不合格的鋸材批,屬于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檢查的,按有關規定處理;屬于流通領域中交接驗收檢查的,由供需雙方協商處理。
補充說明:
本標準由國家林業局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木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黑龍江省森林工業管理干部學院。
本標準起草人:郭炳武、齊向東、徐慶福、李永善、樸世一、王春祥。
本標準由中國木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999-02-25批準 1999-08-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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