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毛竹(楠竹)商品材的術語、技術要求、計量單位、檢量工具及檢量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直接用作建筑腳手架、棚架以及加工用作竹制成品、半成品和紙漿用的竹材。其他用途的竹材在同等條件下可參照執行。
2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2.1 彎曲 curvature
竹材中心軸線不在同一直線上的左右偏離現象
2.2 干枯 withered
毛竹生長期間受病生危害,采伐前已枯死。
2.3 蟲柱 insect damage
受蟲害蛀蝕、材表出現黃色或白色粉末,或有密集的小蟲眼。
2.4 霉變 discoloration by mould
竹材因保管不善,受霉菌侵蝕,材表出現霉斑或發霉變質,纖維受到破壞、降低韌性。
2.5 蟲眼 insect hole
受昆蟲為害而形成的孔道
2.6 縮節 shrinkage knot
毛竹生長期間,受病菌昆蟲為害或不良環境的影響,破壞其正常生長規律,造成竹節間距縮短成局部膨大現象。
2.7 破裂 crack
竹材端面受外力作用,纖維之間脫離形成的開裂。
2.8 外傷 ext\ernal wound
竹材在采伐運輸過程中造成竹材外表局部損傷現象。
3 技術要求
3.1 直接用、加工用竹材要求
竹齡6年以上,經順盤修枝后的伐倒毛竹材。
3.2 尺寸
3.2.1 直接用、加工用竹材見表1。
——————————————————————————————————————————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2000-05-19批準 2000-08-01實施
GB/T 2690-2000
——————————————————————————————————————————
表1
徑 級 長 級 梢 徑
≤6cm ≥5m ≥2cm
7~9cm ≥7m ≥3cm
≥10cm ≥8m ≥4cm
3.2.2 紙漿用竹材的長級、徑級尺寸、竹齡不限。
3.2.3 直接用竹材原則上應保持自然長度。
3.3 材質指標
3.3.1 直接用、加工用竹材見表2。
表2
缺陷名稱 計算方法 允許限度
彎曲
干枯
霉變
蟲蛀
蟲眼
縮節
破裂
外傷
最大彎曲拱高不得超過內曲水平長
檢尺長范圍內
檢尺長范圍內
檢尺長范圍內
檢尺長范圍內最小直徑超過5mm的蟲孔
檢尺長范圍內不得超過
檢尺長范圍內兩端各不超過
弧長寬度不得超過所在圓周長的
縱向最大處長度不得超過檢尺長的
深度不得超過 8%
不許有
不許有
不許有
不許有
3個
2個節
30%
10%
3mm
注:本表未列缺陷不計
3.3.2 紙漿用竹材除干枯、霉變、蟲蛀外,其他缺陷不限。
3.4 特殊用竹材其技術要求由供需雙方商定。
4 計量單位
4.1 直接用材、加工用材
長度以米(m)為單位;直徑以厘米(cm)為單位;數量以根為單位。
4.2 紙漿用竹才以噸(t)為單位。
5 檢量工具
5.1 檢量長度使用按米制標準刻度的桿尺或卷尺。
5.2 檢量徑級使用經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批準指定廠家生產的圍尺或卡尺。
6 檢量方法
6.1 長度檢量
自根端砍口上緣起(有打水眼的水運竹材,應以水眼內側計算)量至規定梢徑尺寸止,按0.5m進級。
6.2 徑級檢量
自根端砍口上緣起至1.5m處檢量,如遇竹節或縮節應向梢端方向移至正常部位量取,按1cm進
GB/T 2690-2000
——————————————————————————————————————————
級,不足1cm四舍五入。使用卡尺時,以其長、短徑的平均數經進舍后為檢尺徑;使用圍尺時,按換算后的直徑經進舍后為檢尺徑。
6.3 缺陷檢量
6.3.1 彎曲
以檢量檢尺長范圍內最大彎曲拱高與內曲水平長相比,多面彎曲以檢量拱高最大的一處為準。
6.3.2 干枯
毛竹材正常顏色發生改變,主梢或節叉處出現淺褐色或紫黑色病斑,竹桿出現稍凹穩或縱裂,竹節內積水。
6.3.3 蟲柱
以肉眼觀察材表有黃、白色粉末或有密集小蟲眼等現象。
6.3.4 霉變
以肉眼觀察材表有霉斑或變質等現象。
6.3.5 蟲眼
計算最小直徑,以是否超過5mm為準。
6.3.6 縮節
以計算縮節個數為準。
6.3.7 破裂
竹材兩端開裂部分均不得超過兩個節范圍。
6.3.8 外傷
分別計算損傷的長度、寬度和深度,不允許其中一項超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