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18584-2001
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質限量
Indoor decorating and refurbishing of materials-limit of harmful substances of wood based furniture
2001-12-10發布
2002-01-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
5.1.5.2 甲醛的收集
在直徑為240mm、溶積為(9-11)L的干燥器底部放置直徑為120mm、高度為60mm的結晶皿,在結晶皿內加入300mL蒸餾水。在干燥器上部放置金屬支架。金屬支架上固定試件,試件之間互不接觸。測定裝置在(20±2)°C下放置24h,蒸餾水吸收從試件釋放出的甲醛,此溶液作為待測液。
5.1.5.3 甲醛濃度的定量方法
量取10mL乙酰丙酮(體積分數為0.4%)和10mL乙酸銨溶液(質量分數為20%)于50mL帶塞三角燒瓶中,再從結晶皿中移取10mL待測液到該燒瓶中。塞上瓶塞,搖勻,再放到(40±2)°C的水槽中加熱15min,然后把這種黃綠色的反應溶液靜置暗處,冷卻至室溫(18°C-28°C,約1h)。在分光分度計上412mm處,以蒸餾水作為對比溶液,調零。用厚度為5mm的比色皿測定該反應溶液的吸光度As。同時用蒸餾水代替反應溶液作空白試驗,確定空白值為Ab
5.1.5.4 標準曲線的繪制
按GB/T 17657-1999中4.11.5.5.2繪制標準曲線。
5.1.5.5 結果表示
5.1.5.5.1 甲醛溶液的濃度按式(1)計算,精確至0.1mg/L
c=f×(As-Ab)…………………………………………………………(1)
式中:
c——甲醛濃度,單位為毫克每升(mg/L);
f——標準曲線斜率,單位為毫克每升(mg/L);
As——反應溶液的吸光度;
Ab——蒸餾水的吸光度。
5.2 可溶性重金屬含量的測定
5.2.1 原理
采用一定濃度的稀鹽酸溶液處理制成的涂層粉末,用火焰原子吸收光譜法或無焰原子吸收光譜法測定該溶液中的重金屬元素。
5.2.2 儀器
5.2.2.1 不銹鋼金屬篩:孔徑0.5mm。
5.2.2.2 酸度計:精確度為±0.2pH單位。
5.2.2.3 濾膜器:孔徑0.45μm。
5.2.2.4 磁力攪拌器:攪拌器外層應為塑料或玻璃。
5.2.2.5 單刻度移液管:25mL。
5.2.2.6 白色容量瓶:50mL。
5.2.2.7 刮刀:具有鋒利刀刃的刀具。
5.2.3 試劑
所用試劑均為分析純,所用水均符合GB 6682-1992中三級水的要求。
5.2.3.1 鹽酸溶液
0.07mol/L、1mol/L、2mol/L。
5.2.3.2 硝酸溶液
質量分數為65%-68%。
5.2.4 涂層粉末的制備
在家具產品的涂層表面上用刮刀刮取適量涂層,在室溫下通過磁力攪拌器粉碎,使其能通過0.5mm的金屬篩網待處理。
5.2.5 試驗步驟
5.2.5.1 樣品處理
將過篩的粉末樣品稱取0.5g(精確至0.0001g),放入白色容量瓶中,加入25mL0.7mol/L鹽酸溶液,攪拌1min,測定其酸度,如果pH大于1.5,應一面搖動一面滴入濃度為2mol/L的鹽酸溶液直到pH下降到1.0-1.5為止。在室溫下連續攪拌該混合液1h后,再靜置1h,然后立刻用濾膜器過濾后避光保存。
應在4h內完成樣品處理。若4h內無法完成,則需加入1mol/L的鹽酸溶液25mL對樣品處理,處理方法同上。
5.2.5.2 可溶性重金屬含量測定
5.2.5.2.1 可溶性鉛含量的測定按GB/T 9758.1-1988中第3章的要求進行。
5.2.5.2.2 可溶性需含量的測定按GB/T 9758.4-1988中第3章的要求進行。
5.2.5.2.3 可溶性鉻含量的測定按GB/T 9758.6-1988進行。
5.2.5.2.4 可溶性汞含量的測定按GB/T 9758.7-1988進行。
5.2.5.3 結果計算
可溶性重金屬的含量用式(2)計算,精確至0.1mg/kg。
C=(a1-a0)×25×F/m
C——(鉛、鎘、鉻、汞)可溶性含量,單位為毫克每千克(mg/kg);
a0——0.07mol或1mol鹽酸溶液空白濃度,單位為微克每毫升(μg/mL);
a1——從標準曲線上測得的試驗溶液(鉛、鎘、鉻、汞)的濃度,單位為微克每毫升(μg/mL);
F——稀釋因子;
25——萃取的鹽酸溶液,單位為毫升(mL);
m——稱取的樣品量,單位為克(g)。
6 檢測規則
6.1 本標準中第4章所列的全部要求內容均為型式檢驗項目。
6.1.1 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型式檢驗。
6.1.2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新產品的試制定型時;
——生產的工藝及其原材料有較大改變時;
——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客戶提出要求時;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時。
6.2 檢驗結果的判定
6.2.1 所有項目的檢驗結果均達到本標準規定要求時,判定該產品為檢驗合格;若有一項檢驗結果未達到本標準規定要求時,則判定該產品為檢驗不合格。
6.2.2 若對檢驗結果有異議要求復驗時,應從原封存樣品或各樣中進行復驗,應按6.2.1規定判定,在檢驗報告中注明“復驗合格”或“復驗不合格”。
6.3 檢驗報告
檢驗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6.3.1 本國家標準編號及名稱;
6.3.2 樣品名稱和其它說明;
6.3.3 檢驗結果和結論;
6.3.4 檢驗過程中出現的異常情況和其它有必要說明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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