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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鋸材尺寸名稱定義、尺寸檢量和等級評定。
本標準適用于鋸材產品生產、驗收和支撥的全過程。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為現行標準。
GB/T 153-1995 針葉樹鋸材
GB 449-1984 鋸材材積表
GB/T 4817-1984 闊葉材積表
GB/T 4823-1995 鋸材缺陷
GB/T 11917-1989 制材工藝術語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整邊鋸材 square-edged sawn timber
相對寬材面相互平行,相鄰材面互為垂直,材鈍棱不超過允許限度者。(GB/T11917-1989
中2.11)
3.1.1 平行整邊鋸材 square-edged sawn timber parallel edges
兩組相對材面均相互平行的整邊鋸材,見圖1。(GB/T11917-1989中2.11.1)
3.1.2 梯形整邊鋸材 square-edged sawn timber with tapered edges
相對窄材面相互不平行的整邊鋸材,見圖2。(GB/T11917-1989中2.11.2)
3.2 毛邊鋸材 unedged sawn timber
寬材面相互平行,窄材面未著鋸,或雖著鋸而鈍棱超過允許限度者,見圖3。(GB/T11917-1989中2.12)
3.3 板材 board
寬度尺寸為厚度尺寸自二倍以上者。(GB/T11917-1989中2.13)
3.4 方材 square
寬度尺寸小于厚度尺寸二倍者。(對下列方材在等級評定時均按板材的規定進行評等。30X50、35X50、35X60、40X60、40X70、45X60、45X70、45X80、50X60、50X70、50X80、50X90、60X70、60X80、60X90、60X100、60X110,)(GB/T11917-1989中2.14)
3.5 材面 sawn timber surface
凡經縱向鋸割出的鋸材任何一面統稱材面。(GB/T11917-1989中2.15)
3.6 寬材面 face
板方材的較寬材面。(GB/T11917-1989中2.15.1)
3.7 窄材面 edge
板方材的較窄材面。(GB/T11917-1989中2.15.2)
3.8 端面 end
鋸材在長度方向上兩端部的橫截面。(GB/T11917-1989中2.16)
3.9 著鋸面 sawn face
在材面上顯露的鋸割部分。(GB/T11917-1989中2.17)
3.10 未著鋸面 unsawn face
在材面上顯露的未著鋸部分。(GB/T11917-1989中2.18)
3.11 徑切板 quarter-sawn timber
沿原木半徑方向鋸割的板材,年輪紋切線與寬材面夾角自45以上者,見圖4。(GB/T11917-1989中2.19)
3.12 弦切板 plain-sawn timber
沿原木年輪切線方向鋸割的板材,年輪紋切線與寬材面夾角不足45者,見圖5。(GB/T11917-1989中2.20)
3.13 內材面 internal face
距髓心較近的寬材面,見圖6中材面。(GB/T11917-1989中2.21)
3.14 外材面 external face
距髓心較遠的寬材面,兩個寬材面離髓心相等時,指其中任何一個,見圖6中材面。(GB/T11917-1989中2.22)
3.15 材棱 arris
鋸材相鄰兩材面的相交線。(GB/T11917-1989中2.23)
3.16 鈍棱wane
鋸材在寬度或厚度上有部分或全部材棱未著鋸,殘留的原木表面部分。(GB/T11917-1989中2.24)
3.17 鋸材厚度與寬度 thickness and width
相對寬材面之間的垂直距離為鋸材厚度,相對窄材面之間的垂直距離為鋸材寬度。(GB/T11917-1989中2.32)
3.18 鋸材長度 length
指鋸材兩端面之間的最短距離。(GB/T11917-1989中2.33)
3.19 標準尺寸 standard size
鋸材標準中規定的尺寸。 (GB/T11917-1989中2.25)
3.20 實際尺寸 actual size
在鋸材上實際量得的尺寸。(GB/T11917-1989中2.27)
4 尺寸檢量
4.1 鋸材尺寸檢量指對平行整邊鋸材的檢量。
4.2 鋸材的尺寸以鋸割當時檢量的尺寸為準。
4.3 鋸材長度:沿材長方向檢量兩端面間的最短距離。
4.4 鋸材寬度、厚度:在材長范圍內除去兩端各15的任意無鈍棱部位檢量。
4.5 實際材長小于標準長度,但不超過負偏差,仍按標準長度計算;如超過負偏差,則按下一級長度計算,其多余部分不計。
4.6 鋸材寬、厚度的正、負偏差允許同時存在,如果厚度分級因偏差發生混淆時,按較小一級厚度汁算。
4.7 鋸材實際寬度小于標準寬度,但不超過負偏差時,仍按標準寬度計算。如超過負偏差,則按下一級寬度計算。
4.8 材積計算按 GB 449查定或按其公式進行計算。
5 計量單位
5.1 長度以米為單位,量至厘米,不足Icm舍去。
5.2 寬度、厚度以毫米為單位,量至毫米,不足 lmrn舍去。
6 等級評定
6.1 鋸材缺陷名稱、定義的解釋,按GB/T4823的規定執行,各種缺陷的允許限度.按鋸材標準的規定執行。
6.2 評定鋸材等級,同一材面上有兩種以上缺陷同時存在時,以降等最低的一種缺陷為準。
6.3 檢尺長范圍外的缺陷,除橫斷面面積自225cm2以上的端面腐朽外,其他缺陷均不計;寬度、厚度上多余部分的缺陷,除鈍棱外,其他缺陷均應計算。
6.4 各項鋸材標準中未列入的缺陷,均不予計算。
6.5 凡檢量縱裂長度、夾皮長度、彎曲高度、內曲面水平長度、斜紋傾斜高度、斜紋水平長度的尺寸時,均應量至厘米止,不足 Icm的舍去,檢量其他缺陷尺寸時,均量至毫米止,不足 1mm的舍去。
6.6 節子
6.6.1 節子尺寸的檢量,是與鋸材縱長方向成垂直量得的最大節子尺寸或與節子本身縱長方向垂直檢量其最寬處的尺寸,與所在材面標準寬度相比。用百分率表示。節子尺寸不足15mm和闊葉樹的活節,均不計算尺寸和個數。
6.6.2 板材只檢量寬材面上的節子,窄材面不計,方材按四個材面中降等最低的面檢量。
6.6.3 圓形節(包括橢圓形節)的尺寸,是與鋸材縱長方向垂直位量。
6.6.4 圓形節(包括橢圓形節)不分貫通程度,以量得的實際尺寸計算。
6.6.5 條狀節、掌狀節的尺寸,是與節子本身縱長方向垂直檢量其最寬處,以量得的實際
尺寸計算。
6.6.6 鋸材中的節子個數,是在檢尺長內任意選擇節子最多的 lm中查定。板材以節子最多的一個寬材面為準,方材以四個材面中節子最多的一個材面為準。但跨于該lm長一端交界線上不足二分之一的節子不計。
6.6.7 在與材長方向相垂直的同一直線上的圓形節、橢圓形節、條狀節,其尺寸應按該垂直線實際接觸尺寸相加計算。但橫斷面面積超過 225 cm2以上時,只檢量其中尺寸最大的一個,不相加計算。
6.6.8 腐朽節按死節計算;掌狀節應分別檢量和計算個數。
6.7 腐朽,
6.7.1 鋸材中的腐朽,按其面積與所在材面面積相比,以百分率表示。
6.7.2 鋸材橫斷面面積自 225 cm2以下時,板材上的腐朽,按寬材面計算;方材按四個材面中降等最低的面計算。
6.7.3 鋸材橫斷面面積超過 225 Cm2以上時,其腐朽按六個面(兩個端面加四個材面)中降等最低的面來評定(端面腐朽面積與該端面面積相比)。
6.7.4 在一個材面上有數塊腐朽時,不論其相互間距大小,均應按各塊的實際面積相加計算。
6.8 裂紋、夾皮
6.8.l 沿村長方向檢量裂紋長度與檢尺長相比,以百分率表示。
6.8.2 相鄰或相對材面的貫通裂紋,無計算起點的規定,不論寬度大小均予計算。非貫通裂紋的最寬處寬度不足3 mm的不計,自3 mm以上的應檢量裂紋全長。
6.8.3 數條彼此接近的裂紋,相隔的木質不足3 mm的按整條裂紋計算,自3 mm以上的分別檢量,其中降等最低的一條裂紋為準。
6.8.4 斜向裂紋拉斜紋與裂紋兩種缺陷中降等最低的一種評定。如斜向裂紋自一個材面延伸到另一個材面的,檢量裂紋長度,按兩個材面的裂紋水平總長計算。
6.8.5 夾皮在端面上的不計,在材面上的按裂紋計算。
6.9 蟲眼
6.9.1 蟲眼無深度規定。其最小直徑足3 mm的,均計算個數,但在鈍棱上深度不足10 mm的不計。
6.9.2 計算蟲眼板材以寬材面為準,窄材面不計。方材按蟲眼最多的材面評定。
6.9.3 跨于任意lm交界線上的蟲眼和端面上的蟲眼,均不計個數。
6.10 鈍棱
6.10.1 鈍棱以寬材面上最嚴重的缺角尺寸與檢尺寬相比,以百分率表示。計算時,用檢尺寬減去著鋸寬度再與檢尺寬相比,用百分率表示。
6.10.2 在同一材面的橫斷面上有兩個缺角時,缺角尺寸要相加計算。
6.10.3 窄材面以著鋸為限。
6.10.4 鈍棱上存在的缺陷,應并入寬材面計算。
6.11 斜紋
6.11.1 斜紋在任意材長范圍內,檢量其傾斜高度與該水平長度相比,用百分率表示。
6.11.2 斜紋按寬材面評定,窄材面不計。
6.12 其他
6.12.1 髓心不作為缺陷計算,但在材面上髓心周圍木質部已剝離,使材面呈現出凹陷溝條時,其溝條
部分按裂紋計算。
6.12.2 鋸材的鋸口損傷超過公差限度者,應改鋸或讓尺,外傷造成的缺角可按鈍棱處理。
6.12.3 正方材量其最嚴重的彎曲面,按順彎評等。
6.12.4 材質不合格的專用材,可不改鋸,按GB/T153、GB/T4817中的普通鋸材的缺陷允許限度進行評定。
7 檢量工具
7.1 鋸材尺寸一律用米制的量具檢量。
7.2 鋸材長、寬、厚度用鋼卷尺、卡尺、木折尺、直尺檢量。
8 等級標志
標志在鋸材斷面或靠近端頭的材身上,可用色筆、毛刷或鋼印標明。
等級號印代表符號
附加說明:
本標準從生效之日起,同時代替GB/T4822.1∽4822.3--1984。
本標準由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木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黑龍江省林業科學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志民、王鐵力、周瓊、劉雅蘭、尹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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